前 言
本導則根據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管理局“關于配合做好2002和2003年度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標準編制工作的通知”(水總局科[2004]2號)的要求和《洪水調度方案編制規則》技術服務合同書,按照SL 1-2002《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編制。
本導則是新編制的規范,共6章,主要技術內容有:
——洪水調度方案編制總的原則和要求;
——與流域或區域防洪有關的基本資料;
——洪水調度方案的計算;
——江河洪水的調度;
——凌汛、山洪的調度;
——調度權限;
本導則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本導則主編單位: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導則參編單位:黃河水利委員會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導則主要起草人:胡維忠、郭鐵女等
本導則審查會議技術負責人:
本導則體例格式審查人:
目 次
1 總則 1
2 基本資料 3
3 洪水調度方案計算 4
4 江河洪水調度 5
5 凌汛、山洪調度 8
6 調度權限 9
1 總則
1.0.1 為了統一流域或區域洪水調度方案編制的基本原則、要求和方法,特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有防洪任務且有洪水調度手段的流域或區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的編制。
1.0.3 洪水調度方案必須遵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流域或區域防洪規劃,根據流域或區域的防洪特性、防洪現狀及防洪標準,在研究各種可能的組合洪水和不同量級的洪水調度措施的基礎上,合理編制。
1.0.4 應充分發揮防洪體系的各項工程措施的功能,合理地處理蓄、泄洪水的關系,科學地控制調節洪水,保障主要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使流域或區域的洪災損失減至最小程度。
1.0.5 應重視防洪非工程措施,要充分利用洪水監測、預報預警系統,取得盡可能多的洪水信息,爭取較長的預見期,為洪水科學調度爭取主動。
1.0.6 應認真總結歷年調度經驗,考慮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編制的調度方案應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1.0.7 流域與區域的洪水調度方案要相協調,流域洪水調度方案應考慮區域防洪的要求,區域洪水調度方案應滿足所在流域洪水調度的要求。下一級河流的洪水調度方案應滿足上一級河流對其洪水調度的要求。
1.0.8 編制的洪水調度方案應包括江河防洪標準、保護對象、調度原則、可能的洪水組合、各類洪水的優化調度措施、防洪體系聯合調度方案、調度權限等內容。
1.0.9 編制的洪水調度方案應按洪水調度的權限,報主管機關審批后實行。解釋權屬于批準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
2 基本資料
2.0.1 收集掌握流域或區域防洪有關的基本資料,包括自然地理條件、防洪現狀、經濟社會狀況、經濟社會發展對防洪減災的要求、防汛及防洪規劃等資料,作為編制洪水調度方案的基本依據。
2.0.2 自然地理基本資料,要著重收集暴雨洪水(冰凌)特性,尤其是歷史上曾出現的大和特大暴雨洪水、冰凌洪水資料等。
2.0.3 防洪工程現狀資料,包括堤防、水庫、蓄滯洪區、河道整治、河流上的大型水閘、分洪道等工程現狀資料。
2.0.4 非工程防洪設施、措施現狀資料,包括流域或區域洪水監測系統、通信系統、預報預警系統、防洪減災設施管理、政策法規、水庫調度規程等資料。
2.0.5 經濟社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對防洪減災要求的基本資料,包括流域或區域經濟社會現狀基本資料,歷史上洪(凌)災害資料及經濟社會發展對防洪減災的要求等資料。
2.0.6 防汛、防洪規劃資料,包括防洪標準,設計洪水,河道和堤防的警戒水位、防洪控制水位、保證水位及安全泄量,水庫的防洪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設計洪水位、校核洪水位及相應庫容,蓄滯洪區的分蓄洪運用條件和蓄洪水位、有效蓄洪容積以及安全建設情況,大型閘站特征水位、運用條件及過流能力等資料。
2.0.7 對作為主要依據的基本資料,應進行必要的整理分析,對其合理性和可靠程度作出評價。
3 洪水調度方案計算
3.0.1 研究干支流、上下游可能發生的各種洪水遭遇組合,切合實際地選擇并分析計算具代表性的不同類型的典型洪水或頻率洪水。通過對歷史凌汛資料分析,從水文、氣象及水動力學等方面研究河道凌汛期凌情形成條件及變化規律。
3.0.2 頻率洪水可由流量資料或暴雨資料推求計算,對于小流域頻率洪水可采用地區經驗公式法推求。
3.0.3 河流的防洪控制點的控制水位或控制流量是流域洪水調度的重要指標。河段采用水位控制或流量控制應根據河流的防洪特點合理確定。
3.0.4 針對不同凌情,考慮凌汛洪水演進和河道槽蓄量變化情況,研究河道特定控制斷面的防凌安全流量,即封河期、開河期控制條件,穩封期冰下過流能力,據此研究河道各控制斷面不同時段的防凌控制條件。
3.0.5 洪水演進計算方法可以采用水文學計算方法或水力學計算方法,編制的洪水演進計算數學模型至少要采用兩次以上不同類型的實測洪水進行檢驗。
3.0.6 對選擇的不同類型的洪水進行洪水演進,研究防洪工程運用次序及運用方式;制定洪水調度方案,計算各方案的防洪作用及效益;在技術、經濟比較的基礎上,確定損失最小具可操作性的洪水調度方案。
4 江河洪水調度
4.1 堤防工程防洪運用
4.1.1 江河發生洪水,如洪水位不超過堤防保證水位時,應利用堤防防洪,充分發揮河道的泄洪作用。
4.1.2 當洪水較大,在洪水位達到保證水位之前,應扒開洲灘民垸、行洪區堤防,利用其行洪、蓄洪,必要時需放棄部分標準相對較低的堤防,以保障相對重要堤防的防洪安全;如發生特大、超設計標準的洪水,應犧牲次要堤防,保障重要堤防的安全。
4.1.3 堤防遇超過保證水位不多且有條件時,宜加筑子堤,充分利用堤防的潛力防御洪水,減少洪災損失。
4.2水庫防洪調度
4.2.1 對有防洪任務的大、中型水庫,應根據流域洪水特性、下游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要求、水庫防洪安全標準、水庫工程情況以及庫區情況,根據批準的設計或審定的調度原則,制定水庫的防洪調度方式。在保證水庫自身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水庫攔蓄洪水、削峰錯峰的作用。
4.2.2 對于具洪水監測、預報條件,蓄洪、泄洪建筑物完善,運用靈活的水庫,應根據下游江河防洪控制點的洪水位、允許泄量和區間洪水組成情況,研究水庫進行補償調節的調度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泄量、控制水位和庫容。
4.2.3 汛期水庫應按規劃設計,留足必要的防洪庫容,非特殊情況,蓄水位不得超過汛限水位。為充分發揮水庫的供水、發電、灌溉等綜合效益,可根據洪水的特性,在不降低水庫防洪安全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汛期不同時期的分期汛限水位,并考慮后期洪水及氣象預報,做好汛后期的蓄水。在各分期間可規定過渡期。還可根據氣象預報的預見期和精度,確定汛期水位的上下浮動值及相應的條件。
4.2.4 由水庫群共同承擔江河中下游防洪任務時,應研究各水庫和各區間洪水的地區組成,根據水庫特性及綜合利用要求等條件,確定各水庫必須預留的防洪庫容和防洪運用方式,以及聯合防洪調度方式。
4.2.5 對多沙河流上承擔防洪任務的水庫,其防洪調度運用方式,應有利于防洪庫容的長期保留。
4.3 蓄滯洪區調度運用
4.3.1 在蓄滯洪區的蓄滯洪水位和蓄滯洪量既定的情況下,其調度運用方式,應根據蓄滯洪區在流域或區域防洪體系中的作用,按防洪規劃確定的原則和要求制定。對建有進洪閘、退洪閘控制的蓄滯洪區,應明確進洪閘、退洪閘調度規則;對無進、退洪設施,需臨時扒口運用的蓄滯洪區,應明確扒口的時機和扒口口門寬度。
4.3.2 啟用蓄滯洪區分蓄洪水,應考慮分洪準備時間,包括決策的時間、區內居民安全轉移時間和分洪作業時間。
4.3.3 蓄滯洪區退洪應掌握有利的時機,錯開洪峰,不得加重洪水災害。
4.3.4 保障蓄滯洪區居民防洪安全是適時啟用的控制條件之一。對以轉移為主的蓄滯洪區,應明確指揮機構、通信方式、轉移路線、交通工具、災民安置地點,估算救災物資品種、數量等,減輕洪災損失。
4.4 防洪體系防洪調度
4.4.1 進行流域或區域防洪體系聯合調度,要合理處理蓄泄關系、上下游關系、干支流關系,并盡可能使防洪與興利相結合,充分利用洪水資源。
4.4.2 防洪體系聯合防洪,各工程設施應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工程設施和防洪體系整體的防洪作用。
4.4.3 防洪體系聯合調度的基本原則是充分利用防洪體系的防洪能力,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對洪水進行合理安排,將洪水災害減少到最低限度。要針對不同類型的洪水,研究各項防洪工程運用的次序和運用方式。
4.4.4 對中小洪水、規劃設計標準洪水和超標準洪水的調度,應統籌考慮,對各類不同量級和地區組成的洪水,尤其是大洪水,應認真研究,編制相應的洪水調度方案。
4.4.5 流域或區域發生一般的中小洪水時,要充分利用河道的泄洪能力,發揮防洪綜合體系的防洪作用,避免或將洪水災害減至最低。
4.4.6 當流域或區域發生較大或防御標準洪水時,應充分發揮干支流河道和分洪道的泄洪能力,利用水庫調蓄洪水,必要時啟用蓄滯洪區蓄滯超額洪水,保障重要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減少洪災損失。
4.4.7 當流域或區域發生超標準洪水時,應充分發揮各類防洪工程設施的泄洪、蓄滯洪作用,必要時犧牲一般地區或運用規劃保留區或臨時擴大分洪范圍等分蓄洪水,保障特別重要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盡可能把全局的洪災損失減至最小。
5 凌汛、山洪調度
5.1 凌汛調度
5.1.1 有凌汛災害的江河,在凌汛期間尤其是封凍和開河時期,要利用水庫和引水設施加強水量調度,避免凌汛災害的發生,或將損失減到最低限度。
5.1.2 預計將封河前,宜適當加大流量,使水蓋盡可能高些;封凍期間流量宜適當減小并盡可能穩定,盡量使其在冰蓋下通過;預計即將開河時應控制流量使其盡可能小些,以減少江河凌汛水量。
5.1.3 有防凌任務的水庫,在凌汛期間應留足防凌庫容,并按制定的運用原則調度運行。
5.1.4 發生凌汛,超過江河防御能力時,應及時啟用分洪道和蓄凌區,分蓄冰凌洪水,必要時宜犧牲局部地區,保障重點地區的防凌安全。
5.2 山洪調度
5.2.1 防御山洪及其誘發的泥石流、滑坡應以防洪非工程措施和避災為主。要充分發揮預報預警系統的作用,進行山洪預報預警,并利用群測群防的防御體系和制定的預案,及時組織危險地區群眾轉移,避免損失,尤其要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5.2.2 山洪、泥石流、滑坡易發地區,應根據降雨、地形地質等特點,合理確定防山洪災害臨界雨量。
5.2.3 建有水庫的河流,在保證水庫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水庫調節山洪,攔蓄泥石流,盡量減少災害損失。
6 調度權限
6.0.1 長江、黃河、珠江、淮河、海河、松花江、遼河等七大流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由國家防汛指揮機構制定,報國務院批準。七大流域發生的洪水,由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經批準的方案實施調度,報國家防汛指揮機構備案。特別重要的防洪工程,由國家防汛指揮機構負責調度。
6.0.2 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洪水調度方案,由所在流域防汛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報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批準,由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實施洪水調度,報國家防汛指揮機構備案,也可由所在流域指揮機構委托洪水主要來源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指揮機構實施調度。
6.0.3 省級行政區內的河流及其防洪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所在省級行政區內相應級別的防汛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報上一級防汛管理機構批準,由省級行政區內相應級別的防汛管理機構或委托其下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調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洪水調度方案編制導則
SL*****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我國洪水災害嚴重,洪水調度方案關系到防洪減災目標的實現和防洪體系中各項防洪措施防洪減災效益的發揮。目前我國尚沒有指導洪水調度方案編制的統一技術標準,編制本導則旨在使洪水調度方案的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根據實際需要,洪水調度方案可按流域或區域編制。
1.0.2 本導則適用于有防洪任務和洪水調度手段的流域或區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的編制。洪水調度手段指水庫調蓄洪水,堤防扒口分洪或放棄防守或臨時搶筑子堤,蓄滯洪區或規劃保留區行蓄洪水,分洪道分洪,節制閘、退洪閘、擋潮閘、擋洪閘調節洪水等。
1.0.3 經過審批的洪水調度方案是實時洪水調度的重要法律依據,作為流域或區域防汛指揮部門當年的或近期的洪水調度方案,要滿足實時調度遇到可能的各種汛情、險情時,能夠找到與實時情況相似或接近的洪水調度方案,不需要作大的實質性修改,就能滿足決策的應急需要,減少防汛緊急時刻的緊張忙亂,縮短決策時間,減免因準備不足而成造決策的延誤或失誤。洪水調度方案的編制須以相應的流域或區域防洪規劃為依據,以當年的防洪設施現狀為基礎。
由于洪水的隨機性,洪水調度方案的涵蓋面應廣。須在研究可能的各種洪水組合和不同的洪水量級的洪水調度措施基礎上,編制洪水調度方案。
1.0.4 防洪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堤防、水庫、蓄滯洪區、河道整治、分洪道、擋洪閘等。應注意處理好重點與一般、除害與興利的關系,有效地發揮各項防洪工程的作用及相互間的整體配合,取得最大的防洪減災效益。
1.0.5 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為減少洪災損失,采取的頒布和實施法令及防洪工程以外的技術手段等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洪水預報預警、洪泛區管理、防洪政策法規、洪水調度規程等。
1.0.6 洪水調度方案須實用和具可操作性。須協調好地區間、部門間的矛盾,如分洪量的地區分配、分蓄洪區運用次序、扒口位置、地區間的節制閘控制流量、打開非永久封堵的天然分流口的條件等,應在編制方案的過程中用適當的級別和形式協商、協調、平衡,產生有協議書作用的會議紀要或協議書,避免洪水調度方案上報及審批容易,執行困難或打折扣。
要求文字、數字嚴謹,避免產生不同的理解。調度操作的條件語句中應避免用沒有定量指標的詞匯,如“水位較高(低)”、“支流來水過大”、“堤防發生嚴重險情時”、“當某某圍(圩)不能確保時”等。調度操作指令中應避免用概念性的、不確定的、伸縮性很大的、為實時決策時受人為因素干預和影響留出很大空間的用詞,如“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水庫適當攔蓄”、“水庫盡量攔蓄”、“相機運用某某蓄洪區”、“分期分批適時棄守或主動扒口”等。
1.0.7 處理好局部與整體的關系,下一級河流的洪水調度方案應滿足上一級河流的洪水調度方案對其洪水調度的要求,流域與流域內某一區域(例如某一城市)的洪水調度方案要協調。
1.0.8 規定實時調度的權限及洪水調度方案的審批機關,并規定解釋權限。
2 基本資料
2.0.1 洪水調度方案的編制必須以防洪現狀為基礎,以防洪規劃為依據,需廣泛收集相關基礎資料。
2.0.2 水情基本資料,包括不同類型不同級別洪水相關站的洪水參數(雨量、水位、流量、泥沙)、洪水情勢等資料。有防洪水庫的河流,需具備壩址及入庫設計洪水資料。對各典型洪水和頻率洪水,應具備各入流控制斷面的洪水過程線資料。流域或區域防洪調度依據的主要控制站,其歷年的水位、流量、泥沙等觀測和調查資料應全面搜集。控制站水位流量關系曲線應采用實測水文資料率定,當條件不具備時,應采用臨時測驗成果經驗證后擬定。
2.0.3 工情基本資料,主要指各類防洪工程現狀資料。堤防工程資料主要有堤防等級、堤防現狀防洪能力、堤防保護范圍、在以往高洪水位時的出險情況等基本資料;防洪水庫工程資料主要有水庫的基本特征值、防洪調度運用方式及泄流能力曲線、水庫所在河流的防洪任務及防洪要求等;分蓄洪工程資料主要有分蓄洪區的蓄洪容積、蓄洪水位、保護人口、保護耕地、進退洪閘(或進退洪口門)的工程規模、區內安全建設工程現狀、人口分布等。
2.0.4 防洪參數是洪水調度的基本依據,包括堤防警戒水位、保證水位,河段防洪控制水位或安全泄量,水庫防洪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設計洪水位及校核洪水位,蓄滯洪區的蓄洪水位,小流域山洪災害臨界雨量等。
2.0.5 對依據的資料,應進行合理性和可靠度的分析評價,可靠性較差的應進行復查核實,不足的應設法進行補充收集。
3 洪水調度方案計算
3.0.1 根據流域或區域防洪特點和洪水特性,研究干支流、上下游可能發生的各種洪水遭遇組合,切合實際地選擇并分析計算具代表性的不同類型的典型洪水和頻率洪水。
3.0.2 頻率洪水可由流量資料或暴雨資料推求計算,對于小流域頻率洪水可采用地區經驗公式法推求。由流量資料推求頻率洪水時,頻率曲線線型一般選擇皮爾遜Ⅲ型曲線;對典型洪水過程線采用同頻率放大法或同倍比放大法推求頻率洪水過程線。由暴雨資料推求頻率洪水時,面雨量的計算可依據資料情況直接計算或間接計算;凈雨的計算采用暴雨扣除損失后求得,扣除損失的方法,可采用徑流系數法、暴雨徑流相關圖法和入滲扣損法等方法計算;頻率洪水過程線可采用單位線法、等流時線法等方法計算。
3.0.3 河流的防洪控制點的控制水位或控制流量是流域洪水調度的重要指標。一般情況下,根據防洪控制點的保證水位查該點穩定的水位~流量關系曲線,即可得該點所在河道安全泄量;對于水系復雜的較大及大流域,河道的控制流量應綜合考慮下游頂托、分洪潰口、起漲水位、泥沙沖淤、河床演變等情況確定;有防洪庫容的水庫,大壩上、下游控制斷面,均為防洪控制點,按水庫調洪方案確定的各種頻率洪水的下泄流量為該控制點的控制流量;有分洪閘控制的分洪道,其閘址為防洪控制點,分洪閘的設計分洪流量為該控制點的控制流量;有節制閘控制的天然分流河道,其閘址為防洪控制點,節制閘的調度規則確定的最大分流量為該控制點的控制流量;蓄滯洪區、規劃保留蓄洪區的設計蓄洪水位為蓄滯洪區、規劃保留蓄洪區的控制水位。
3.0.4 洪水演進計算方法可以采用水文學方法或水力學方法。計算方法的選擇考慮以下因素:一方面考慮計算問題的性質、河道特性、依據資料的精度、數據的取得和計算工作量;另一方面考慮計算成果的要求及所算成果的可靠性。水文學法是以已有實測洪水流量資料為依據,分析其變化規律,建立數學模型及系數求解的方法,如馬斯京根法、連續平均法、特征河長法、匯流曲線法等;水力學法是以江、河水道地形(或縱、橫斷面)和實測水位、流量資料為依據,簡化圣維南方程組,用顯式或隱式的差分法求解的方法。
進行洪流演進計算時,要合理劃分計算河段、優選計算時段、確定起始條件和邊界條件、進行水量平衡檢查與修正。編制的洪流演進計算數學模型至少要用兩次以上不同類型的實測洪水進行驗算,用控制站的實測洪水位及流量過程與采用演進計算模型計算成果對比,滿足精度要求后方可使用。
4 江河洪水調度
4.1 堤防工程防洪運用
4.1.1 根據堤防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堤防可分為不同的級別,不同級別的堤防防御洪水的標準不同。當要發生超過堤防防洪能力的洪水時,一方面要放棄相對較低標準的堤防,另一方面遇超過保證水位不多且有條件時,宜加筑子堤,充分利用堤防的潛力防御洪水。
4.2 水庫防洪調度
4.2.1 對下游有防洪保護對象的大、中型水庫,通過制定合理的水庫防洪調度方式,在保證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有計劃地蓄、泄洪水,發揮水庫滯洪、削峰、錯峰的作用,提高下游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能力。
水庫削錯峰調度是水庫入庫洪水與水庫下游洪水或與上級支流或干流洪水遭遇時,改變常規的(不遭遇時的)水庫調度,進行預泄、錯峰、削峰或超蓄的水庫調度方案。應明確水庫削錯峰調度要求。
防洪調度方式應符合水庫特點,切實可行、安全可靠,判別條件簡單明確,具有較好的操作性。防洪調度應充分考慮如泄洪設施能力下降、洪水預報誤差等各種可能的不利因素,適當留有余地,以策安全。
4.2.2 對于有條件進行預報預泄、補償調節的水庫,根據預報,水庫提前泄洪,騰出更多的調蓄洪水庫容,盡可能控制下游防洪控制點水位、流量不超過防洪控制水位和河道允許泄量。明確采用保壩調度時入庫洪水的流量。
4.2.3 有發電、灌溉任務的水庫應考慮防洪的要求,合理利用庫容,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效益。水庫汛末蓄水要考慮遲到洪水及氣象預報,可規定過渡期或采用汛期水位分期或規定汛期水位的上浮值及相應的條件。
4.2.4 水庫群承擔下游防洪任務一般需考慮補償調節。各水庫在保證各自的防洪安全前提下,統籌分析,相互協調,確定合理的聯合調度方式。
4.3 蓄滯洪區調度運用
4.3.1 對部分流域或區域,蓄滯洪區是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合理確定蓄滯洪區調度運用方式,充分利用蓄滯洪區分蓄洪水,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洪災損失。
4.3.2 分洪決策時間為收到符合蓄滯洪區啟用條件的水文預報(或報汛)或工情信息時到發布居民安全轉移令所需時間。居民安全轉移時間為發出居民安全轉移令到居民安全轉移完畢所需時間。分洪作業時間為分洪令發出到分洪達到要求的分洪流量時所需的扒口、爆破作業、開閘作業時間。啟用蓄滯洪區的準備時間為分洪決策時間、居民安全轉移時間、分洪作業時間的總和。
分蓄洪區居民安全轉移所需時間應根據轉移組織、指揮系統、通信、安全轉移道路分布、轉移路線長度、交通工具、氣候條件(白天、黑夜、晴、雨)、路況、人流密度、婦幼老弱病殘等情況,采用計算與近年國內分洪轉移實例經驗相結合的方法確定。估算分洪閘的開閘作業時間時應考慮閘門開啟速度、消能、變壓器容量等限制條件由小流量到計劃分洪流量的時間。
4.4 防洪體系防洪調度
4.4.1 為實現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目標,洪水調度必須正確處理蓄泄關系、上下游關系、干支流關系,盡可能使防洪與興利相結合,合理利用洪水資源。
4.4.2 針對不同類型的洪水,研究合理的聯合調度方式和運用次序。首先利用堤防擋水,充分發揮河道的泄洪作用,當遇到超過河道現狀泄洪能力的洪水時,河道上游有水庫時發揮水庫的攔蓄作用,水庫作用利用后流量仍然超過河道的安全泄量時或無水庫時,運用蓄滯洪區分蓄洪水,以保障重要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
4.4.3 洪水調度應將流域內中小洪水、標準內洪水以及超標準洪水的調度統籌考慮。當有數個成災大洪水的實測洪水資料時,應對各個大洪水分別編制相應的典型洪水調度方案。
海河水利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復的《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國函[2003]91號),結合永定河防洪工程現狀,在深入研究和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的永定河洪水調度方案將永定河中小洪水、標準內洪水以及超標準洪水的調度統籌考慮,既保證標準內洪水的防洪安全,又兼顧洪水資源利用,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同時,對官廳水庫錯峰調度作了規定。
4.4.4 分洪道的運用規則的擬定,一般以保護區控制斷面或分洪閘閘前河道的水位(流量)作為啟閉條件,因而應研究閘前河道的水位與上游河段來水及下游河段安全泄量的關系。
5 凌汛、山洪調度
5.1 凌汛調度
5.1.1 對有凌情災害的河流,應研究水庫工程對凌情的影響,根據防凌需求和其它興利目標,以及凌期水文、氣象條件,編制水庫工程的防凌調度方案,利用水庫調節水位、調節下泄流量以避免或減輕凌情災害發生。
5.1.2 當壩前堆積流凌,妨礙水庫正常運用及威脅大壩安全時,水庫需根據來水、來冰情況,并考慮對下游影響,選擇排凌時機與排凌流量,及時排除壩前冰凌。
庫尾末端出現冰塞壅水并可導致災害形成時,水庫應在兼顧下游防凌安全下,加大下泄流量、適當降低水庫應用水位,促使冰塞解體或冰塞位置下移,以消除或緩解庫尾末端冰塞形成的災害影響。
在河道臨近解凍或在開河階段,根據河槽蓄水量分布情況,可利用沿河已有退水出路的涵閘進行分水,以削減開河期的凌峰流量,為平穩開河創造有利條件。涵閘分水應盡可能與工農業及城市用水相結合,使水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5.1.3 有防凌庫容的水庫,為滿足下游河道防凌需求,應留足防凌庫容,以江河流域防洪規劃及現狀防洪體系為基礎,結合水庫上下游河道凌情特點、工程情況、凌汛期不同階段下游河道最大安全泄量和冰下過流能力控泄流量,利用水庫調節凌期下泄流量過程。
根據凌汛期水庫防凌要求,水庫同時承擔多項防凌任務時,應確保水庫工程大壩本身的防凌安全,協調水庫工程所能控制的上、下游河段凌汛期防凌要求,編制防凌調度方案。
在下游河道發生卡冰,產生冰壩,壅高水位,危及堤防安全時,在確保水庫本身安全條件下,水庫要大幅度地減少下泄流量,必要時關閘斷流,迅速減緩水勢,抑止水位上漲,避免發生災害。
對于有防凌任務的多座水庫所組成的水庫群,應根據水庫群的分布情況、各水庫的調節性能以及水庫的興利效益,綜合分析擬定各自防凌任務。水庫群自身安全調度原則上可采用與單一水庫相同的調度運用方式。但對于串聯水庫,在制定防凌調度方案時,應考慮梯級水庫上下游蓄泄水量的影響。
5.1.4 當凌汛水位達到或超過河道設防水位時,而此時水庫工程、分水工程又難以實現有效防凌調度,為確保堤防安全,應啟用分蓄凌工程。
分蓄凌工程的運用,是防凌調度的一項應急措施。該防凌調度方案的編制,應在水庫工程防凌調度和分水工程防凌調度基礎上,結合當地的水情、冰情以及經濟社會條件,綜合分析擬定。
5.2 山洪調度
5.2.1 防御山洪應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以非工程措施為主,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產業發展和城市及村鎮建設要根據各地山洪災害風險的程度,合理進行布局;通過宣傳、教育,提高人們主動避災意識;開展預防監測工作,提前預報,及時撤離危險地區。山洪具有突發、來勢猛、成災快、破壞性強的特點,常造成人員傷亡,必須建立群測群防的工作體系,預案需實用、具可操作性,要落實到村、組、戶。
5.2.2 在一個流域或區域內,降雨量達到或超過某一量級和強度時,該流域或區域可能發生山洪及其誘發的泥石流、滑坡等災害。這時的降雨量和降雨強度,稱為該流域或區域相應于某一時段的臨界雨量。臨界雨量是發布山洪災害預警報的重要參數,須根據各地降雨、地形地質和經濟社會等特點,合理確定各地防山洪臨界雨量。
5.2.3 在保證水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山丘區有調洪庫容的水庫調蓄洪水,削減洪峰流量,保障水庫下游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
由于山洪成災速度快,受災區大多為經濟相對不發達山丘區,人口分散,山洪災害的防御多采用躲災、避災方法。建立山洪災害防災指揮機構是做好山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保證,防災指揮機構須根據氣象、水文(特別是臨界雨量)等信息,結合洪水特性和災害特點,及時組織躲災避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