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
時間:2010-03-22 21:04
點擊:次 我要評論()
熱門標簽:
1、 商標異議是指依照《商標法》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要求商標局不予注冊被異議的商標。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被異議的商標申請人為被異議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因此,乙應當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的異議期自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2、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異議書中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天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異議人或者被異議人需要在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對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并制作《商標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在《商標異議裁定書》中,商標局應闡述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事實和理由。商標局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撤銷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本案中,乙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后,商標局將按照上述法定的程序作出商標異議裁定。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