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
1979年10月2日修正
締約各方:
有志于在尊重主權和平等基礎上,為謀求共同利益,增進各國之間的了解與合作而貢獻力量;
有志于為鼓勵創造性活動而加強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聯盟獨立性的條件下,使為保護工業產權和文學藝術作品而建立的各聯盟的管理趨于現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協議如下:
第一條
組織的建立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第二條
定 義
在本公約中
(i) “本組織”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ii) “國際局”是指知識產權國際局;
(iii) “巴黎公約”是指1883年3月20日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公約及其一切修訂本;
(iv) “伯爾尼公約”是指1886年9月9日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及其一切修訂本;
(v) “巴黎聯盟”是指根據巴黎公約建立的國際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