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網訊)近日,歐洲法院對農藥原藥的專利保護期重新作出了規定,當原藥獲得國家級臨時批準時即可獲得保護,而不需等到在歐盟完成登記程序之后才提供保護,從而為農藥提供更長的保護期。歐洲法院作出規定,是為了對專利補充保護認定(SPC)重新進行說明,來解決國際律師事務所霍金·路偉公司和拜耳作物科學有限公司之間的專利期認定爭議。據了解,在專利保護中引入SPC,是為了給產品提供相對較長的保護期。由于歐盟農藥登記進程相當緩慢,通常會延誤一個原藥進入市場的時機,導致發明者不能在剩下的保護期內收回研發投資。從一個產品在歐洲市場上獲得首次登記之日起,就可被授予SPC保護。
據悉,拜耳公司產品碘甲磺隆鈉的專利將于2012年2月13日到期。2003年7月,德國專利部門授予這個產品SPC保護。但是,霍金·路偉公司認為德國不應授予這個產品SPC保護,該公司認為只有產品獲得正式登記才有資格獲得SPC保護。拜耳則辯稱,霍根·路偉對SPC規定的解讀違背了總體法規框架,并且不符合官方常理。德國法院因此請求歐洲法院對SPC規定作出澄清說明。歐洲法院認為,當授予一個產品臨時登記時,成員國必定是對這個產品的效力、安全性、環保、健康的影響予以肯定的。因此,獲得臨時許可在根本上排除了更多的不確定性,比正式許可的價值更大,臨時許可意味著產品首次獲得市場準入,所以認為在獲得臨時許可時就應獲得SPC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