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來賓市工商局查處一起商標侵權案件,查扣并沒收假冒注冊商標茅臺酒等名酒商品一批,對當事人張某給予罰款1.5萬元。
經調查, 當事人張某在來賓市從事經營一家名煙名酒商行,在2000年底,一個講外地口音的陌生男子到該店推銷白酒,當事人貪圖便宜,以遠低于市場批發價的價格從該人處購進53度500ml的茅臺酒、52度500ml的五糧液、53度500ml的紅花郎一批,當事人至案發當天,共銷售了五糧液1瓶、紅花郎3瓶。經鑒定, 當事人張某所銷售的茅臺酒、五糧液酒、紅花郎酒均為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于是,工商部門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作出以上行政處罰決定。
通過此案例,警示有關食品經營者,要守法經營,不要貪圖小便宜,要從正規渠道購進商品,還要建立索票索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