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準備時間雖然沒有明確標準,但是可通過車輛生產時間等來確定。
如果是銷售商在簽訂這份合同之前就收到停產的通知,銷售商存在嚴重的欺詐。
他還表示合同中雙方違約責任不對等,類似"乙方未按約定提車,且在甲方催告的時限內仍未提車的,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權處置該車輛,乙方所交付的定金或預付款不予返還"條款中,經營者不僅免除自身違約責任,同時也將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加重消費者責任。更重要的是,預付款不同于定金,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逾期交接沒收預付款,沒有法律根據。
同時,陶律師認為該合同存在通過格式條款、擴大"不可抗力"的范疇,把生產廠家或經銷者自身責任造成違約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其實,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以上條款中,經銷商把廠家原因、船務運輸等不屬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疇,對不可抗力作擴大化解釋,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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