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行業標準
時間:2010-04-09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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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信部規函〔2004〕508號文《關于安排通信工程建設標準修訂和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編制。
隨著我國加入WTO、電信企業重組、新技術信息業務不斷發展,以及對安全生產提出更高要求等客觀環境的變化,現行的《通信工程建設標準》已不能適應通信建設的需要。特對《通信工程建設標準》修訂和制定計劃。
移動通信鐵塔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投資和進度,安全監督,建設工程合同與工程資料的管理,以及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面的工作關系等。
由于移動通信鐵塔工程監理具有技術管理、經濟管理、合同管理、組織管理和工作協調等多項業務職能,因此對其工作內容、方式、方法、范圍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鑒于目前監理工作在建設工程投資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尚未形成系統、成熟的經驗,需要通過實踐進一步研究,因此,本規定暫時未涉及工程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
本規定分為8章,包括總則、一般規定、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階段監理工作、工程質量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施工階段的資料管理、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督等。附錄和用詞說明及條文說明。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負責管理,具體內容的解釋由福建富春通信咨詢有限公司負責。在執行規定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際總結經驗,對本規定的意見或建議,請寄至福建富春通信咨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75號永同昌大廈,郵編:350011;傳真:0591-83920667)。
本規定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福建富春通信咨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程志明黃水木黃增壽江大新
目 次
1.0.1 為了規范移動通信鐵塔工程監理行為,提高移動通信鐵塔工程監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移動通信鐵塔基礎(含接地)及鐵塔安裝的施工監理。
1.0.3 移動通信鐵塔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4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守法、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1.0.5 移動通信鐵塔監理除了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規范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1.1移動通信鐵塔工程必須遵循國家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建設規范和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2.1.2審查通過并經批準的設計文件。
2.1.3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及有關協議。
2.1.4建設、設計、監理、承包單位經協商達成的會議紀要。
施工監理一般劃分為三個階段: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保修階段監理。
2.3.1組建項目監理機構。
2.3.2編制項目監理規劃。
2.3.3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寫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3.4參與工程設計交底會、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
2.3.5進駐施工現場,實施工程監理。
2.3.6主持召開各方協調會。
2.3.7編寫通信鐵塔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2.3.8編寫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總結。
2.3.9整理監理資料并及時歸檔。
3.0.1監理單位應及時成立項目監理機構,制定監理規劃,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人員的職責和工作范圍,與建設單位及承包單位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聯系渠道。
3.0.2監理工程師應在工程開工前編寫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
3.0.3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發現的重大錯誤、漏項或方案性問題,應提出書面意見并報建設單位。
3.0.4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協調會,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代表會簽。
3.0.5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報審表、工程開工報審表、分包單位資格審查表等資料;檢查其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證體系。經審核,在具備開工條件時,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報告,并報送建設單位。
3.0.6項目監理機構按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人員、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
3.0.7建設單位應提供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并應在完成監理工作后移交建設單位。
4.1.1監理工程師應依據國家和行業的驗收規范規程、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進行質量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
4.1.2工程放線質量的檢查:
1鐵塔的位置、方位;
2高程控制;
3放樣控制點設置和其他保證措施。
4.1.3進場材料的檢查:
鋼筋檢查:
1鋼筋的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單等原始憑證,并按規定送檢;
2鋼筋現場保管、標識;
3鋼筋規格、數量、制作、安裝;
4預埋件制作、安裝。
混凝土檢查:
1所用的砂、石、水泥合格證,并按規定送檢;
2混凝土配合比;
3現場混凝土試塊制作;
4混凝土施工措施及養護。
接地網檢查:
1接地網所用的材料合格證;
2接地網施工工藝及現場焊接保護措施;
3接地網的接地地阻值。
鐵塔構配件檢查:
1構、配件的材料質量保證單,并按規定送檢;
2 構件規格、尺寸、表面鍍層;
3螺栓規格、級別。
4.1.4監理工程師應在基礎施工中對下列工作進行檢查:
1基礎的平面尺寸、埋置深度;
2土方邊坡設置;
3基礎施工工序。
4.1.5鐵塔安裝前,監理工程師必須督促承包單位復核預埋件的規格、尺寸及基墩面的高程。基礎混凝土滿足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鐵塔安裝。
4.1.6鐵塔安裝過程中應檢查:
(1)構件的幾何位置;
(2)緊固力矩扳手施工工藝;
(3)法蘭連接接觸面的貼和率;
(4)天線支撐、掛高、方位及與鐵塔的連接,饋線架安裝;
(5)鐵塔安裝的垂直度、扭轉角;
(6)鐵塔防雷裝置;
(7)設計要求的鐵塔上航空障礙燈設置。
4.1.7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工程師應拒絕簽認。
4.1.8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通知,要求承包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4.1.9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措施,監理工程師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組織驗收。
4.2.1監理工程師應依據施工承包合同有關條款、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項目進度控制方案,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后報送建設單位。
4.2.2監理工程師應及時采取必要的經濟、組織和合同措施,在控制工期總目標的同時,協調好與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和安全控制的關系,保證合同工期的實現。
4.2.3監理工程師應審核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并督促承包單位嚴格按施工進度計劃施工。
4.2.4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監理周(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和所采取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便于建設單位了解工程實際進度。
4.2.5當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發生偏差時,監理工程師應協助承包單位分析發生偏差的原因、提出糾偏措施,并督促承包單位實施。必要時應要求承包單位調整后期進度計劃。
4.3.1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施工承包合同條款、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對工程項目的造價目標進行風險分析,針對易突破的環節制定防范性對策。
4.3.2在實現投資控制的同時監理人員應兼顧質量、進度和安全目標,做好投資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和安全目標的協調工作,實現各目標之間的平衡。
4.3.3監理工程師應進行工程計量、按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審核承包單位申報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支付申請表,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支付證書,并報建設單位。
4.3.4監理人員應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證據。
4.3.5未經監理工程師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監理工程師應拒絕簽認該部分計量及工程款支付申請。
4.3.6監理工程師審核承包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報表,再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并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協商一致后,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
5.0.1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實施監理工作的時間、范圍和內容,監理單位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時間宜為一年。
5.0.2在承擔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時,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確定責任歸屬,協調承包單位進行修復,并對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將結果報送建設單位。
6.0.1 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投資有關的各種合同,都在項目監理機構的合同管理范圍之內,建設單位應提供合同文件的副本或復印件。
6.0.2 監理工程師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履行,堅持按合同條款辦事,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6.0.3 在施工過程中,如需工程暫停施工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范圍和程度,與建設單位協商后,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簽發工程暫停令。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6.0.4 當承包單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并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規定條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后,確定批準工程延期的時間。
當承包單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施工合同規定從承包單位應得款項中扣除誤期損害賠償費。
6.0.5 項目監理機構收到工程變更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變更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做出評估。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與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工程變更單監督承包單位實施。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之前,承包單位不得實施工程變更。
6.0.6 當承包單位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費用索賠申請時,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施工承包合同及與索賠事件有關的憑證公平公正地處理費用索賠。
6.0.7 出現合同爭議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了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行磋商和調解,當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處理該合同爭議的意見。
在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接到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供有關證據的通知后,應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6.0.8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程序。由于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確定承包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相關款項,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6.0.9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7.1.1施工階段的監理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承包合同及委托監理合同;
2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設計文件;
3監理規劃;
4監理實施細則;
5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6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紀要;
7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
8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及工程暫停令;
9測量核準資料;
10工程進度計劃;
11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
12檢查試驗資料;
13工程變更資料;
14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15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證書;
16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17監理工作聯系單;
18報驗申請表;
19會議紀要;
20來往函件;
21監理日記;
22監理周(月)報;
23質量缺陷與事故處理文件;
24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等驗收資料;
25索賠文件資料;
26工程決算初步審核意見書;
27工程項目施工階段質量評估報告等專題報告;
28 監理工作總結。
7.2.1監理資料的整理及保存應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并指定專人具體實施。
7.2.2監理資料必須及時整理、真實完整、分類有序,并應在監理工作結束后及時整理歸檔。
7.2.3 監理資料的組卷及歸檔內容應按照現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 50328—2001)的規定和建設單位的要求執行。
7.2.4 監理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應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移交建設單位。
8.0.1 監理工程師應依據國家及地方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項目監理規劃、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對工程實施安全監督 。
8.0.2 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承包單位在開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各工序安全防護措施。
8.0.3 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對施工時可能對毗鄰設備、管線等造成損害應做好現場防護。
8.0.4鐵塔安裝時,監理人員必須檢查從事高空作業人員的登高證、安全防護用具。
8.0.5監理人員應檢查鐵塔安裝過程中的臨時固定措施;遇有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時,必須禁止承包單位進行鐵塔安裝施工。
8.0.6監理人員必須監督承包單位在施工現場用電有可靠接地保護系統。
8.0.7監理人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及時下達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責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時上報建設單位。
8.0.8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監理人員與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A4-1 天線鐵塔檢驗單
A4-1
通信鐵塔檢驗單
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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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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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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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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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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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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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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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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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埋件的規格、安裝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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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基高度及頂面水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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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靴中心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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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塔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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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塔總高度,平臺位置及天線
加掛支架的高度和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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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塔主體中心軸線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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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塔整體的扭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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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塔的截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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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緊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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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塔的防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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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針的安裝位置及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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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接地電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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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意見:
承包單位(章)
項目經理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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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意見:
項目監理機構
總/監理工程師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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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本規定中,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應當”、“要”;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或“不可”。
B.0.2 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范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的寫法“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非必須按所指的標準、規范或其他規定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B.0.3 表示數值界限的用詞:“以上”不包括該數值本身,“以下”包括該數值本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行業標準
移動通信鐵塔工程施工監理暫行規定
條 文 說 明
1 總則
1.0.1為提高移動通信鐵塔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通信鐵塔工程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一個全面、系統的可操作性的移動通信鐵塔工程監理暫行規定,將監理活動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是十分必要的。
本規定是參照建設部、國家計委聯合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規范》(GB50319-2000)等有關規定,在借鑒其他部委關于建設監理規定的基礎上,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因此,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1.0.2本規定適用于移動通信鐵塔工程的施工監理,但對工程設計階段所作的工程設計,應嚴格審查,以確保工程的可靠性。
1.0.3本條強調了監理工作以總監理工程師為主體,有利于移動通信鐵塔工程的建設順利進行。
1.0.5監理工作是一門綜合性很強的管理科學,本規定難以全面反映巖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等技術。因此,除遵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的規范、規定和標準。
2 一般規定
2.1 監理依據
2.1.1~2.1.4明確監理單位的工作依據,把會議紀要納入監理依據,是符合目前工程的常規做法。
3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3.0.3在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中,監理機構和設計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沒有建設單位所授權的監理關系,他們的關系是一種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關系。監理工程師發現設計文件存在缺陷時,應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
4 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4.1 工程質量控制
4.1.2在通信行業,移動通信鐵塔建設的目的為滿足工藝要求,對所在的方位、高程等要加以控制。
4.1.3預埋件的施工是工程建設的關鍵工序,應對其施工質量嚴加控制。
4.1.5在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時常在鐵塔基礎養護期未達到就進行鐵塔安裝,造成了工程隱患。本條款強調達到施工養護期的重要性。
4.2 工程進度控制
4.2.1~4.2.5 施工階段是工程實體的形成階段,進度控制是整個工程項目建設的重點。監理單位作好施工進度控制計劃,有利于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了解,明確工程進度的控制分界點,以便工程按計劃進行。
4.3工程投資控制
4.3.2 施工過程中把投資計劃作為投資控制的目標,需要兼顧、協調質量、進度、安全目標的實現,在工程建設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
5 工程質量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
5.0.1在質量保修期內的監理工作期限,可由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約定,一般以一年為宜。
5.0.2在承擔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不設立項目監理機構,但需安排監理人員,對承包單位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8 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督
8.0.1 強調監理單位作為監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主體,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安全生產的公眾利益和社會效益。
8.0.5惡劣氣候主要指雨、雪天,風力在六級以上氣候和監理人員可預見的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和后果的施工條件和環境(如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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