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地方版權管理機構的性質和隸屬關系
地方版權管理機構為版權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機關,建議目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內設版權處,爭取對外以地方版權局或版權處的名義工作,作為地方版權工作的歸口管理機關,業務上受國家版權局指導。
二、關于地方版權管理工作的任務
地方版權管理工作是全國版權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檢查和監督版權法和有關法規在本地區的實施,對本地區的版權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充分發揮版權保護的社會作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具體工作職能有:
1、制定本地區版權管理的具體辦法;
2、依法處理涉及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版權糾紛;
3、應邀為人民法院處理版權案件提供幫助;
4、協助其他地區版權管理機構處理跨地區的版權糾紛;
5、提供有關版權方面的咨詢;
6、宣傳普及版權知識,培訓版權人員;
7、掌握了解本地區有關保護作者權益的情況,收集有關案例和資料;
8、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版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的實施,推廣合同的使用;
9、審核本地區對外合作出版合同和其他涉外版權合同,報國家版權局審批;
10、審核本地區成立版權服務和貿易中介機構的申請,報國家版權局審批,并指導監督其業務;
11、向國家版權局通報反映情況,就版權法和有關規定的制定、修改以及實施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12、編辦本地區版權工作的簡報,開展情報信息交流,推動本地區的版權理論和政策研究工作;
13、承辦國家版權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關于地方版權管理機構的編制
地方版權管理機構的編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主管部門視工作需要決定。一般不少于五人,可逐步配齊。干部配備應考慮法律,文化業務和外語人員的構成。
四、關于地方版權管理人員的素質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依法秉公辦事,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3、掌握法律知識,熟悉版權理論和實際業務;
4、具備分析處理版權案件的能力;
5、熟悉出版或其他有關文化門類的知識;
6、有規范文字表達的能力;
7、部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
五、關于地方版權管理機構的工作制度
地方版權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的工作制度有:
1、開展社會調查的制度;
2、版權信訪咨詢制度;
3、辦案制度,包括版權糾紛處理的程序或仲裁條例以及轉案跟蹤制度等;
4、處理版權糾紛和開展版權服務的收費辦法;
5、涉外版權合同審批制度;
6、培訓、宣傳工作制度;
7、業務學習制度;
8、版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管理制度;
9、總結匯報制度;
10、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六、關于地方版權管理機構當前的主要工作
1、建立健全機構,解決對外名義問題;
2、配備適合目前工作需要人數的干部;
3、明確工作職能,建立必需的工作制度;
4、依照有關法律和規章,調解或處理本地區的版權糾紛;
5、審核本地區對外合作出版合同和其他涉外版權合同;
6、開展版權知識的普及宣傳;
7、加強政策、業務學習,提高處理版權糾紛的能力;
8、總結《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及其他版權有關規定實施的經驗;
9、開展調查研究,摸索版權工作行政管理的經驗,有條件可按規定指導開展其他形式管理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