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了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對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不適用這個規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已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的,則明顯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也不是這里要解決的問題。從具體行為看,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表現為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馳名商標制作為商標,摹仿是指照馳名商標的樣子制作,翻譯是指將文字商標從一種文字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管機關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在我國已有多起對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的范例,如商標局曾應意大利費列羅有限公司(簡稱費列羅公司)的申請,撤銷了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搶先注冊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圖”商標。費列羅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產廠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圖”商標在世界上(包括中國)有較高知名度。1986年,該商標在中國注冊,其產品開始進入中國市場,并在其產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樣及圖形,但沒有注冊。張家港市乳品一廠于1992年將“金莎及圖”商標在第30類“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搶先注冊。商標局認為,費列羅公司的商標是馳名商標,該商標被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和使用,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與誤認,依據《巴黎公約》,張家港市乳品一廠的“金莎及圖”商標不予核準注冊。類似的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案例還有“氟利昂”、“吉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