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案件的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于規定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相關規定中的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二)對材料的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于第一種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該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三)處理決定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