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第5條標準因素根據地域原則,馳名商標的實施以國家為基礎。例如,馳名商標在鄰國成功實施馳名商標權的證據,或一商標在鄰國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證據,可以作為成員國據以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的指針。應從J“義上理解實施這一概念,因為它還涵蓋著馳名商標所有人據以制止沖突商標注冊的異議程序。
2.9 第6條標準因素評估商標的方法有很多種。該條標準因素并未建議使用任何一種具體方法。而只是確認,與商標相關的價值可以是據以認定一商標是否馳名的指針。
2.10 第一款第3項該項清楚地表明,第2項所列的標準因素并非詳盡無遺,而且不能以符合或不符合任何此種標準因素本身來認定一商標是否馳名。
2.11 第二款第l項該項認為,就公眾對一商標的了解而言,可能只有相關公眾了解,而不是所有公眾均了解。第(1)至第(3)目中例舉的3類相關公眾,只是說明性的,因為除此之外,還町能存在其他相關公眾。
2.12 第(1)目“消費者”一詞應從廣義上理解,而不應局限于產品的實際和實在的消費人員。在此方面,可以參考“消費者保護”一詞,該詞中的消費者指所有消費公眾。由于使用一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可能大不相同,因而在每一情況下實際或潛在的消費者也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