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網訊)多次侵犯他人注冊商標,被行政處罰后仍不思悔改的被告人岑益能,經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提起公訴,3月21日,該市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岑益能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2000元。
2010年8月16日,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對慈溪市逍林鎮宇翔路183號三樓及振興村周鐵平家一樓大廳進行檢查時,發現大量印有“SYSTIMAX”、“AMP”等商標標識的網絡模塊、配線架、面板等產品。該批產品系個體工商戶岑益能應網上客戶定制而組織生產加工,其本人不具有商標所有人的相應授權。經估價,產品總價值人民幣42659元。
同年12月13日,岑益能向慈溪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日,該市公安局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今年1月10日,慈溪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慈溪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慈溪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岑益能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同時發現,2006年至2009年間,岑益能曾因假冒注冊商標被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行政處罰三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中“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有關規定,該院認為岑益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主觀惡性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通知》有關精神,決定逮捕岑益能。2月24日,岑益能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隨后,檢察機關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岑益能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