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召集76家保薦機構的投行負責人和業務部負責人召開保薦業務溝通會,討論創業板保薦機構的監管情況。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要求保薦機構,應深刻意識到創業板定位中的“創新性”與“成長性”,申報項目盡職調查還需更加深入,申報文件等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提高。
但在今年11月掛牌上市的創業板企業重慶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梅安森)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寫道:“……本系統所使用的主要關鍵技術和主要產品均由公司自主研發取得,擁有……2項發明專利受理權”。這樣的表述方式受到了質疑。
無中生有的“發明專利受理權”
“專利受理權”是什么?多少知識產權專家和專利打了30多年交道,卻沒有聽說過這樣一個名詞,但它卻出現在梅安森招股說明書中。
梅安森的招股說明書在“公司經營的主要產品”一節中介紹了4種主要產品,其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介紹中提到:“本系統所使用的主要關鍵技術和主要產品均由公司自主研發取得,擁有7項實用新型專利、22項軟件著作權、1項外觀設計專利以及2項發明專利受理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其他產品的介紹中,還出現了“實用新型專利受理權”的字樣。
這個表述讓人一頭霧水。記者進行了專利檢索,發現梅安森“1件發明專利、12件實用新型專利、1件外觀設計專利”的陳述符合實際情況,此外還有5件發明專利申請已經公開,正在審查中。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發明人、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并無“專利受理權”這項權利,更沒有“發明專利受理權”、“實用新型專利受理權”等說法。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袁真富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種貽笑大方的新造詞語的出現,說明一些上市公司的服務機構,嚴重缺乏知識產權基本常識。”袁真富認為,這樣的錯誤出現在招股說明書中,會進一步影響上市公司涉及知識產權的信息披露。
業內人士認為,知識產權知識普及程度不高,是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重要原因。
招股說明書專利描述方式參差
這樣的錯誤不太常見,博愛新開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開源)招股說明書中對專利申請就分別注明了“已受理”、“公開號”、“已獲證書”等不同狀態。
不過,他們將已獲授權的專利與正在審查中的專利申請編制進同一張表格的做法引起了一些爭議。有業內人士認為,這會給投資者、尤其是并無多少專業知識的散戶投資者帶來一種誤導:專利申請和專利具有相近似的法律效力。實際上,兩者的法律狀態并不相同。采用這種編制方式,企業只要進行大量突擊提交專利申請,表格就會顯得很“華麗”。
今年11月創業板上市的另外一支新股三豐智能,其招股說明書中,公司已取得的專利權和已獲受理的專利申請被分成了兩張表格;開能環保也將專利和專利申請分列兩部分,并將每一部分中按3種不同的專利類型再次分隔開。這樣看起來更為清晰,也避免了刻意美化的嫌疑。
在2009年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信息披露規定集中在幾個方面:要求披露與發行人業務經營相關的知識產權信息,要求披露發行人的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信息,要求披露發行人現實或潛在的知識產權糾紛信息,要求披露發行人的知識產權關聯交易信息。袁真富認為,這些顯得“粗放”的規定需要進一步詳細規范。
專利信息披露期待詳細規范
盡管企業傾向于在招股說明書中將提交的專利申請悉數列出,但很少有企業在上市后的財報中披露自己當初的專利申請被駁回的信息。袁真富告訴記者,福晶科技在2008年的招股說明書中僅指出“其基于‘用三硼酸鋰單晶體制造的非線性光學器件’專利制造的LBO產品的銷售毛利占公司銷售毛利的60%左右”,卻沒有披露該專利的第一項權利要求在2006年就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布無效的重要信息。這一行為沒有受到處罰。
袁真富表示,可執行性規范缺失的環境,反而對專利信息披露更詳細的企業不利。“比如有的科技企業可能存在專利權被終止或申請被駁回的問題,只是未列明專利清單,不易被核查,結果順利上市。而有的公司披露的知識產權信息十分詳細,反而容易被他人檢核發現問題,并承受不利后果。”他認為,如果對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行為不作統一要求,那些披露信息詳細的公司可能會承擔更大的風險,實則有不公平的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