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對香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榮華)和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訴中山市今明公司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再審裁定并決定提審該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帶來的短暫平靜被打破,消停了近兩年的兩個“榮華”商標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糾紛再次燃起烽煙。
2012年4月8日,在主題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商標法律保護》的研討會中,此案例被作為標本詳細分析。與會專家為有六十余年歷史的香港榮華公司深感冤屈的同時,一致認為香港榮華公司的“榮華月餅”完全符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條件;在強調商標規范使用的至關重要性的同時,也指出了圍繞榮華商標22年的糾纏、14年的官司較量背后,交錯著的是復雜的法律、商業道德和歷史問題,專家們認為涉及商標的糾紛,并非只有通過訴訟解決,還可通過協商解決,實際上,通過協商解決可能更好。
認定“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否適當
深入研究圍繞榮華商標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14年之久的糾紛之根源,關鍵在于“認定香港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否適當”。對此,廣東順德法院在1997年就做出了認定,廣東省高院對香港榮華公司訴中山今明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的終審判決也再次予以了明確的肯定:香港“榮華月餅”認定為知名商品特的有名稱。此終審判決也得到了北京大學知識產權法教授陳美章、原國家商標局副局長歐萬雄、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陶鑫良教授等人的一致認可,他們認為香港“榮華月餅”確實可以認定為是一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沒有再討論的必要。
陳美章教授還特別強調說: “知名”商品和“馳名”商標都是用出來的,不是先天就有的,一定是在使用過程中越來越有名的。雖然“榮華月餅”這四個字沒有注冊商標,但它已經使用了63年了,在它使用的過程中無論銷售時間、區域、銷售額、銷售對象,還有為此宣傳的時間程度和地域及受保護的記錄和獲得的聲譽等根據這些因素綜合判斷,香港“榮華月餅”確實可以認定為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榮華月餅”受法律保護的依據
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榮華月餅”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在我國受到法律保護的依據是什么?是適用《商標法》還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與會專家對此各抒己見。
陶鑫良教授認為,此案從公權力和私權力的綜合情況考慮,一定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范圍內考量。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楚表示,在處理一些商標糾紛的時候,從《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看的確有一些權利沖突的情況出現,但無論從《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從《商標法》來講,先“使用”都是獲得正當知識產權權利的途徑。因此,“榮華月餅”無論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產生權利,還是依據《商標法》獲得權利,都應該給予保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著名的知識產權教授吳漢東認為:圍繞“榮華”兩字,應該有兩項并行不悖的知識產權:一項就是簡體中文字帶圈的“榮華”商標和“榮華月”注冊商標的 ;另一項就是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在雙方當事人規范使用注冊商標和特有名稱的情況下,兩項權利并行不悖,互不干涉。但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能規范、正當誠信地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或者是特有名稱,就有可能損害和侵犯對方的正當權益。
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與注冊商標并存與規范使用
“榮華月餅”作為知名特有名稱,是否可以與帶有“榮華”簡體文字字樣的商標并存?對此,原國家商標局副局長歐萬雄建議,簡體榮華商標所有人規范使用其注冊商標,即在月餅商品上使用簡體榮華字加圓圈構成的商標,月餅兩字另起一行,或者使用“榮華月”,的商標可以表現為“榮華月”+月餅;香港榮華公司地處香港,其法定使用中文繁體字,故其手寫的“榮華月餅”四字橫排,如果是這樣規范使用,相關的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兩者是完全可以區別的。
陶鑫良教授認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與注冊商標都是商業標識,主要有兩個區別作用:第一,區別商品來源;第二,區別商品經營者。實際上對消費者來講,商品來源和商品經營者是一回事。帶有榮華字體的商標與“榮華月餅”兩者是否可以并存,首先應看兩者相互間會不會產生混淆,若不會造成混淆,二者可以并存。而商業標識的權利通過兩個路徑獲得:一個是簡單履行注冊手續便能獲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另外一個是使用過程中產生商譽所帶來權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就屬于這種類型的權利這兩種權利在并存的情況如何依法協調是最大問題,不能簡單的說注冊優先,或者說使用優先,關鍵在于使用過程中兩者是否會造成混淆。具體到本案的特定情況,如果雙方各自規范使用商標和特有名稱,構成近似是不容易的,也不會造成混淆,因此“榮華月餅”與帶有榮華字樣的商標是可以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