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從法律、道德、歷史三角度具體分析
談及此案的法律問題,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張平教授認為:《商標法》的本質和精神是禁止仿冒、假冒,禁止搭車,禁止淡化,其宗旨是構建一個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和誠實信用的經營環境。《商標法》的社會功能就是維護正當的社會競爭秩序,無論是法院判斷商標侵權的時候,還是商標行政機關進行商標確權時,應該本著真正保護的精神來談,不應該僅僅教條的依據認定注冊,不是注冊了一個商標就享有絕對的權利,商標的排他權是受到許多限制的。
著名的科技法專家、品牌保護專家段瑞春認為,商業經營除了符合法律規定,還要遵循商業道德,道德規則標準應該高于法律標準。“要按照競爭規則來進行合法競爭。這涉及到著名品牌的問題,品牌是營銷學的概念,對品牌來講很大部分應該通過商業道德、商業規則來規范。外國對待知名商品、品牌出現糾紛的解決方法是:第一是企業溫馨提示(委婉地像假冒企業發主警告函),第二是行業協會公示,第三是行業協會譴責,最后才是協商解決或司法解決。”
原國家商標局副局長歐萬雄則說:粵港兩地由于地域原因,人員往來方便,相互了解也較方便,出現一些知識產權糾紛在所難免,但這一糾紛歷時22年,確實發人深思,一定要從歷史角度來全面思考。
歐萬雄介紹說:1951年,香港在內地申請注冊商標僅有2件,1952年申請注冊僅有1件,此后香港地區企業終止在大陸申請注冊商標。29年后,即改革開放后的1981年香港企業重新開始在內地申請商標注冊,每年都在遞增雖然但注冊量依然不大。1996年底,香港地區在大陸共申請商標注冊累計12016件;香港回歸后至2010年底,這個數字累計達到76000多件。香港榮華公司1994年在東莞成立合資公司,說明香港企業對內地有一個認識過程,是可以理解的。
原中國社會科學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知識產權專家李順德教授認為,此案要放在歷史的角度考察,“榮華月餅”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出現很早,使用時間很長,遠遠長于作為商標注冊的榮華簡體字帶圓圈的商標,應該看到這樣一個歷史,才能公正的解決糾紛。
(編輯:edi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