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介紹了各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砥目,都有比較明確的政治目標:(1)政府的擔保計劃都明確規定了擔保對象的規模及性質,被擔保企業都要符合政府規定的中小企業標準;(2)明確重點支持那些通過正常融資渠道不能獲得貸款和融資,主要是沒有足夠抵押品,又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3)各擔保計劃都因地制宜地規定了擔保重點,明確規定不給投機活動提供擔保。此外0還有相應的分散和規避風險措施(如規定擔保比例等),金融機構廣泛參與其中(雖然是政府參與的擔保)。
但是,這些計劃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1)由于金融機構能夠獲得政府貸款擔保或低貸款,因此,這些機構傾向于向那些有現金流的企業提供債務融資,以達到風險小、現金回流快的目的。而這些企業往往將獲得的貸款挪作它用,以滿足現金回流快等要求;(2)這些計劃沒有取捎銀行對企業資產的要求。 (3)政府主導的貸款或擔保機構由于掌握擔保審批權力,也就容易成為“尋租’’的對象,造成貸款的損失。
如何彌補貸款擔保制度的以上缺陷? 中瑞興安(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建議您從內部進行制度改善似乎難以奏效。一些國家針對此,為高科技型中小企業引人了另外一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就是風險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