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經濟的核心,是智力活動成果的創新與利用。對于這樣一種智力活動成果提供保護就是知識產權法律的義務。
知識產權這個概念第一次見諸我國媒體是1973年。當時貿促會會長任建新先生率團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會議,新華社發回來的報道中用了“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從學理上講知識產權的說法不太準確,因為它的英文意思是智力勞動、智力創造,以及由此而享有某種財產權利。還有人稱為“智慧財產權”。由于“知識產權”已經沿用多年,就約定俗成,繼續用它。
知識產權所涉及的智力活動成果,可以是作品、技術方案、商標,也可以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等。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列舉了八項。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國際文件,就是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其中所說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與相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地理標志的保護也非常重要,比如說新疆葡萄干、寧夏枸杞、景德鎮瓷器等等,它總是與一些特定地理范圍之內的自然條件、人文環境密切相關。此外,還有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即我們所說的商業秘密。這兩份國際性文件對于知識產權的列舉盡管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四類:第一類就是版權,第二類是專利權,第三類是商標權,第四類是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與上述四種主要的權利相關,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也是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構成。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一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這就是我國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內容。
知識產權與創新密切相關,只有創新才會有知識產權。但反過來說,有創新則不一定有知識產權。最近幾年我經常講的一句話是:人類的智力活動成果是海洋,知識產權保護只是其中的幾座孤島。在現實生活中,每天都有很多人在創新,也有很多的創新成果,但是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僅僅是其中很小的一個部分。
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理論是什么?至少在我看來是鼓勵機制說。它不是天賦權利。不是說有創作就一定有權利,有創新就一定有權利。比如,兩家企業、三家企業或者更多的企業,做出一個相同的技術發明,都去申請專利權,按照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只有最先提出申請的人可以獲得專利權,其他人不僅不能獲得專利權,而且在使用自己研發出來的技術時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知識產權法當中不存在公平正義之說。國家為了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為了鼓勵技術創新,鼓勵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去選擇某些智力創新活動成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一定的權利,并且加以保護。這是國家運用的一種鼓勵機制。
知識產權法具有兩個特點:與技術發展密切相關,與社會現實生活密切相關。比如說專利法是保護技術發明的,而每一次技術發展和突破都會對專利法要不要保護帶來挑戰。可以說,技術的每一次新發展,都對知識產權制度提出挑戰,知識產權制度再去作出相應的應戰,法律制度也由此而不斷向前發展。再如,大家經常說侵權行為不斷更新,包括一些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也是不斷更新。那么,知識產權制度,包括相應的司法,就應當作出應戰,給出一個答案。
知識經濟是以知識和智力創新成果為基礎的經濟。知識經濟的核心,是智力活動成果的創新與利用。對于這樣一種智力活動成果提供保護就是知識產權法律的義務。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但是知識經濟不等于知識產權。
關于知識產權對于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可依據一個美國的例子來說明。美國有一個版權產業的概念,具體是指與版權保護相關的產業,如圖書出版,報刊雜志,錄音制品,電影,計算機軟件,實用藝術品等等。1996年美國版權產業的出口第一次超過汽車業、農業、飛機制造業,成為美國最大的出口部類。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資料,在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版權產業所創造的價值,一般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到5%左右。這是版權方面的數字,至于專利、商標和商業秘密所創造的價值,一般認為要遠遠大于版權所創造的價值。
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密切相關,而且與國際貿易關系密切相關。根據相關的數據,美國90%以上的進出口貿易都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有關。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為什么要把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總體協議當中,并且通過貿易制裁來推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這是它們的利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