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于2010年11月11日已經嚴正地向貴司發出要求:請貴司遵守國家專利法律,尊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立即停止抄襲、模仿、生產和銷售等使用該專利技術。
本律師認為: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貴司抄襲模仿該專利,生產和銷售車載DVD機芯系列產品,屬于嚴重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現特向貴司發出律師函,要求貴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專利技術,同時要求貴司馬上與專利權利人聯系和解事宜。否則,本律師將根據專利權人的委托,依《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屆時,貴司將會承擔諸如商譽損失及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和因處理專利侵權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費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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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人為律師事務所
律師:那利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