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黑商標侵權案由本站首席律師劉占林代理的被告方全面勝訴---
山黑商標侵權案二審已由北京市第地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至此,本站首席代表劉占林代理的被告方全面勝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二中民終字第151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林精氣神有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通陽路。
法定代表人孫秀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一偉,吉林同信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永吉精氣神有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縣口前鎮吉樺街1-2-24-30。
法定代表人孫延純,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偉,吉林同信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敏,女,漢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吉林精氣神有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建文街90-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農加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新中東街3號都心公館辦公樓5層701室。
法定代表人夏喜亮,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吉林精氣神有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精氣神公司)、永吉精氣神有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吉精氣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農加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農加農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0)東民初字第020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吉林精氣神公司、永吉精氣神公司原審共同訴稱:吉林精氣神公司成立于1991年,公司前身為吉林精氣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綠色飼料、生態畜牧、有機食品和生物工程技術產業。“山黑豬”是吉林精氣神公司于1997年開始研發繁育生產的高品質品種,山黑豬產品于2003年7月通過歐盟有機食品認證,結束了國內沒有有機豬肉的歷史;于2004年11月通過長白山生態食品認證。吉林精氣神公司連續六年被評為“吉林省重合同守信用單位”,被省農行評為“AA”級企業。為打造自身品牌,吉林精氣神公司致力推廣“山黑”品牌并進行了廣泛宣傳推廣,“山黑”品牌在全國已經具有了相當的知名度和美譽度。2002年,吉林精氣神公司依法取得“山黑”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29類。為了保護近似商標,吉林精氣神公司還依法取得了“山中黑”、“海島黑”注冊商標。2009年10月,國家商標局已經受理吉林精氣神公司遞交的第29類“黑山”商標申請。2008年1月1日,吉林精氣神公司將“山黑”、“山中黑”、“海島黑”注冊商標授權永吉精氣神公司使用。自2007年至今,吉林精氣神公司和永吉精氣神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以“精氣神山黑豬肉”、“山黑豬肉”給產品冠名,并進入北京、上海、深圳、香港等地商場超市、酒店,約占全國市場83%,產品銷量以每年65%的速度增長,銷售額達到兩億余元。
北京農加農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僅是一家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個人獨資公司,其應使用的商標為“農愛農”。但北京農加農公司在其生豬肉產品的標識和外包裝中突出使用了與吉林精氣神公司和永吉精氣神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海南黑山豬”商品標識,并盜用吉林精氣神公司的產品照片用作外包裝以及宣傳冊,在商店、超市與吉林精氣神公司和永吉精氣神公司的產品并排銷售。吉林精氣神公司和永吉精氣神公司認為,北京農加農公司故意利用“山黑”商標的高知名度和品牌價值推銷自己產品,導致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和產品來源認知產生混淆,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北京農加農公司的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勢必淡化吉林精氣神公司商標的知名度,損害吉林精氣神公司和永吉精氣神公司對“山黑”系列注冊商標的權利,故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確認北京農加農公司在豬肉產品上使用“海南黑山豬”未注冊商標,侵犯了吉林精氣神公司和永吉精氣神公司享有的“山黑”商標專用權;2、判令北京農加農公司立即停止在產品宣傳材料、產品外包裝上使用與“山黑”商標近似的“海南黑山豬”商品標識;3、判令北京農加農公司賠償吉林精氣神公司和永吉精氣神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4、判令北京農加農公司承擔吉林精氣神公司和永吉精氣神公司的律師費等合理支出20015.5元;5判令北京農加農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