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注冊的商品和/或服務的清單;
(六)在適用第3條第(1)款(a)項第(十七)目或(b)項的情況下,第3條第(1)款(a)項第(十七)目所指締約方法律規定的聲明或第3條第(l)款(b)項所指締約方法律規定的聲明和證據,在上述法律有要求時,申請人本人須在這些聲明上簽字,即便申請人有代理人也須如此。
(b)任何締約方均可將商標主管機關收到(a)項所指的部分而非全部的說明和項目之日或在收到以不同于第3條第(3)款要求的語文書寫的說明和項目之日作為申請日期。
(2)[準許的附加要求](a)締約方可規定在規費繳納之前不得確定申請日期。
(b)唯有加入本條約時已實施(a)項所指要求的締約方才可適用這種要求。
(3)[補正的時限]第(1)款和第(2)款下的補正方式和時限應在《實施細則》中確定。
(4)[禁止的其他要求]除了第(l)款和第(2)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規定申請日期必須符合其他要求。
第6條為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或服務提出的單項注冊
屬《尼斯分類》中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或服務載于同一份申請的,這種申請應按同一項注冊辦理。
第7條申請和注冊的分解
(1)[申請的分解](a)申報多個商品和/或服務的任何一份申請(以下稱“原申請”)可以,
(-)至少在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的注冊作出決定之前,
(二)在對商標主管機關就該商標注冊的決定進行任何異議程序期間,
(三)在對該商標注冊的決定進行任何上訴程序期間,
由申請人或經其請求分為兩份或多份申請(以下稱為“分申請”),分別載列原申請中申報的商品和/或服務。分申請應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并享有優先權(如有)。
(b)任何締約方均可在不違反(a)項的前提下對申請分解作出規定,包括規定須繳納費用。
(2)[注冊的分解]第(1)款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后也適用于注冊分解。這種注冊分解
(-)在第三方就注冊效力向商標機關提出任何爭議的程序期間,
(二)在對前訴訟期間商標主管機關作出的決定進行任何上訴程序期間,應得到允許,但締約方法律允許第三方在商標注冊之前對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的,締約方可排除注冊分解的可能性。
第8條簽字
(1)[書面文函]如發給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的函為書面的并要求有簽名,該締約方
(-)應在不違反第(三)目的前提下接受手書簽名,
(二)也可允許使用手書簽名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署名,例如印制簽名或蓋章簽名,或使用印章,
(三)簽署文函的自然人是其國民并且其地址在其領土內的,可要求使用印章而不用手書簽名,
(四)使用印章的,可要求蓋章須有使用印章的自然人的以字母標本的姓名。
(2)[傳真文函](a)締約方允許以傳真向商標主管機關傳送文函的,如傳真紙上印出簽字或印出印章及第(1)款第(四)項要求的使用印章的自然人以字母標示的姓名,應將文函視為已簽名。
(b)在不違反《實施細則》規定的最短時限的前提下,(a)項所指的締約方對傳真傳送的文件可要求在一定時限內將正文送達商標主管機關。
(3)[以電子手段傳送的文函]締約方允許以電子手段向商標主管機關傳送文函的,如文函按締約方規定注明了以電子手段發送文函的發函者的身份,該文函應視為已簽名。
(4)[禁止要求的證書]任何締約方不得要求對以上各款所指的任何簽字或身份證明的其他方式出具證明、公證、認證、法律認可或其他證書,但締約方法律規定簽字涉及放棄注冊的情況除外。
第9條商品和/或服務的分類
(1)[商品和/或服務的名稱]商標主管機關準予的每項注冊和涉及商品和/或服務的任何一項申請或注冊的公告,應注明商品和/或服務的名稱,按《尼斯分類》的類別分組并按該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每組商品或服務之前應標明該組所屬的《尼斯分類》的類別編號。
(2)[屬于同一類別或屬于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a)商品或服務不一定因商標主管機關在其任何注冊或公告中將它們列在《尼斯分類》的同一類別之下而視為類似。
(b)商品或服務不一定因商標主管機關在任何注冊或公告中將它們列在《尼斯分類》的不同類別之下而視為木類似。
第10條變更名稱或地址
(1)[變更注冊持有人名稱或地址](a)注冊持有人不變而其名稱和/或地址變更的,每一締約方應同意注冊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其簽字的文函請求商標主管機關在其商標注冊簿中登記變更,文函中注明有關注冊的注冊號和請求變更的內容。關于申請的呈交書式,下列情況下任何締約方不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