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商標主管機關繳納變更申請的費用。
(h)變更涉及數項注冊的,如各項注冊的注冊持有人是同一人且各項注冊的新所有人也是同一人并且申請中注明所有有關注冊的注冊號,則只提交一份申請即可。
(i)所有權變更不影響注冊持有人注冊中所列的所有商品/或服l,而且適用法律允許錄入此種變更的,商標主管機關應就所有權變更所涉及的那部分商品和/或服務另設一項注冊。
(2)[語文:翻譯](a)任何締約方可要求第(1)款所提變更申請、轉讓證明或轉讓文件以商標主管機關接受的語文書寫或以其接受的數種語文之一書寫。
(b)如第(1)款(2)項第(一)目的第(二)目、(c)項和(e)項所指文件并非以商標主管機關接受的語文或其接受的數種語文之一書寫,任何締約國可要求附送一份以商標主管機關接受的語文或其接受的數種語文之一書寫的所需文件的譯文或經證明的譯文。
(3)[有關申請的所有權的變更]第(l)款和第(2)款在細節上做必要修改后應適用于涉及一項或數項申請的所有權變更或既涉及一項或數項申請又涉及一項或數項注冊的所有權變更,但如果任何有關申請,其申請號尚未公布或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尚不知悉該申請號,變更申請中應另外按《實施細則》的規定明確該申請。
(4)[禁止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至第(3)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規定本條所指的變更申請必須符合其他要求。尤其不得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不違反第(1)款(C)碩的前提下,提供任何商業登記簿的證明或摘錄;
(二)示明新所有人正在進行的工商業活動并提供相應證據;
(三)示明新所有人正在進行與所有權變更所影響的商品和/或服務相應的一項活動并提供相應證據;
(四)示明注冊待有人已將其企業或與企業有關的信譽全部或
部分地轉讓給新所有人并提供相應證據。
(5)[證據]商標主管機關對變更申請或本條所指的任何文件所載的任何說明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時,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標主管機關提供證據,或在適用第(l)款(c)項或(e)項時提供進一步證據。
第12條更正錯誤
(1)[更正注冊中的錯誤](a)每一締約方應同意注冊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其簽字的文函請求更正其傳送給商標主管機關的申請或其他請求中的錯誤以及反映在商標主管機關商標注冊簿和/或任何公告中的錯誤。文函中注明有關的注冊號、需更正的錯誤和需作的更正。關于更正請求的呈交書式,下列情況下任何締約方不得駁回請求:
(-)以書面提交的更正請求,在不違反(C)項的前提下,所用書式相當于《實施細則》規定的書式的;
(二)締約方允許以傳真向商標主管機關傳送文函而請求是如此傳送的,在不違反(c)項的前提下,如此傳送產生的紙質副本相當于第(一)目所指的請求的。
(b)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在請求中表明:
(一)注冊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注冊持有人有代理人的,該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注冊持有人有聯系地址的,其聯系地址。
(C)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請求以其商標主管機關接受的語文書寫,或以其接受的數種語文之一書寫。
(d)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標主管機關繳納更正請求的費用。
(e)更正涉及同一人的數項注冊的,如各項注冊的錯誤相同,須作的更正也相同而且請求中注明了所有有關注冊的注冊號,則只提交一份請求即可。
(2)[更正申請中的錯誤]第(1)款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后,應適用于涉及一項或數項申請中的錯誤或適用于一項或數項申請及一項或數項注冊中的錯誤,但如果任何有關的申請,其申請號尚未公布或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尚不知悉該申請號,更正請求中應另外按《實施細則》的規定明確該申請。
(3)[禁止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要求本條所指的請求必須符合其他要求。
(4)[證據]商標主管機關對所稱須更正的錯誤是否確系錯誤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標主管機關提供證據。
(5)[商標主管機關的錯誤]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改正本機關的錯誤,或被要求改正其錯誤時,不收任何費用。
(6)[無法更正的情況]任何締約方均無義務對其法律無法糾正的錯誤適用第(1)款、第(2)款和第(5)款。
第13條注冊期限及續展
( 1)[續展申請所載或所附的說明或項目;收費](a)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注冊的續展須以提交申請為前提并且申請中須注明下列某些或全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