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際局亦可收費辦理國際注冊商標間的預先查詢。
(3)為在某締約國復制之需而索要的國際注冊簿摘錄應免除一切認證。
第六條 國際注冊的有效期;國際注冊的依附和獨立
(1)在國際局注冊商標以十年為期進行,并可以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續展。
(2)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期滿后,國際注冊即分別與基礎申請或由之產生的注冊,或者基礎注冊相獨立。如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在注冊之日起五年期滿前,如果基礎申請或由之產生的注冊或者基礎注冊分別就全部或部分國際注冊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被撤回、過期、被放棄、最終駁回、注銷或被宣布無效,無論其是否已被轉讓,都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情形亦是如此,如果
(i)一項對駁回基礎申請的決定提起的上訴,
(ii)一項旨在撤回基礎申請或注銷、撤銷由基礎申請產生的注冊或基礎注冊,或者宣布此類注冊無效的訴訟,或
(iii)一項對基礎申請提出的異議于五年期限屆滿后,導致駁回、撤銷或宣布無效的終局決定,或者分別要求撤回基礎申請或由之產生的注冊或者基礎注冊,條件是有關上訴、訴訟或異議于該期限屆滿前開始。這同樣適用于在五年期滿后被撤回的基礎申請或被撤銷的由基礎申請產生的注冊,條件是撤回或放棄時,所述申請或注冊正處于第(i)、(ii)或(iii)點提及的程序中,并且該程序開始于所述期限屆滿前。
(4)如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原屬局將符合第(3)款的相應事實和決定通知國際局。國際局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通知一切有關方面,進行相應的公告。必要時,原屬局應向國際局申請適當地撤銷國際注冊,國際局則對該申請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七條 國際注冊的續展
(1)任何國際注冊可自上期屆滿起以十年為一期續展,只需繳納基本費和第八條(2)規定的附加費和補充費。第八條(7)另有規定的除外。
(2)續展不得對國際注冊的最后狀況進行任何更改。
(3)保護期滿前六個月,國際局應通過寄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國際注冊的注冊人期滿的確切日期,必要時也提醒其代理人。
(4)繳納實施細則規定額外費的,應給予國際注冊續展一個六個月的寬展期。
第八條 國際申請費和國際注冊費
(1)原屬局有權自行規定于提交國際申請或續展國際注冊之時,向申請人或國際注冊的注冊人收取自己的規費。
(2)除第(7)款(a)的規定外,在國際局注冊商標應預交國際規費,這包括
(i)基本費;
(ii)商標適用的商品或服務所屬的類別超過國際分類三類的,所超每一類的附加費;
(3)但是,商品或服務類別的數目是由國際局確定或提出過不同意見的,應于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第(2)款(ii)規定的附加費,并不影響國際注冊的日期。在上述期限屆滿時,申請人尚未繳納附加費或未對商品或服務表進行必要的刪減,國際申請則視同被放棄。
(4)國際注冊各項收費的年收入,除來源于第(2)款(ii)和(iii)所指的費用收入外,經扣除執行本議定書所需的各項費用開支,應由國際局負責在本議定書參加方之間平均分配。
(5)第(2)款(ii)規定的附加費所得款項,應于每年年終時,根據上年度在各方申請保護的商標的數目,按比例在有關締約國之間分配;對于進行審查的締約方,該數目受實施細則規定的系數的影響。
(6)第(2)款(iii)規定的補充費的收入,應根據第(5)款規定的同等原則進行分配。
(7)(a)各締約方可以聲明,對于根據第三條之三指定它的每項國際注冊以及此類國際注冊的續展,要收取聲明中所指數額的規費(以下?quot;單獨規費")以代替來源于附加費和補充費的一份收入。該規費的數額可于以后的聲明中調整。但在扣除國際程序的開支之后,其數額不得超過該締約方局有權向在此局進行十年注冊的申請人或進行十年續展注冊的注冊人收取費用的同等數額。應繳納單獨規費的,
(i)當只有按本段作出聲明的締約方根據第三條之三被指定時,無須繳納第(2)款(ii)規定的任何附加費,并且
(ii)無須就按本段作出聲明的締約方繳納第(2)款(iii)規定的任何補充費。
(b)(a)段所規定的聲明可以第十四條(2)規定的書件提出。聲明的生效日期應為本議定書就聲明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生效的同一日期。此聲明還可以在以后提出。對此,就聲明生效日期同日或此日之后的國際注冊而言,聲明應于總干事收到此聲明三個月后,或于聲明中指定的以后的任何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