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馳名商標的產生、使用和管理比較混亂,在立法和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干擾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司法和執法權威,應當引起重視,有必要進行規范和完善。
我國馳名商標產生、使用和管理的基本現狀
我國馳名商標的產生。2001年以前,我國馳名商標的產生依靠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的行政認定。2001年7月24日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被置入司法程序。2003年6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改變了行政認定的做法,將國家工商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置入行政執法的法律程序。自此,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出現司法認定和行政執法認定的雙軌制,二者均為法律程序,在兩種程序中,馳名商標的認定均是一種證據認定,而不是對商標和產品的評優和評先,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再具有行政認定的性質。兩種認定的差異較大,在司法程序中,認定主體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月5日前,是全國范圍內的各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程序簡單,認定時間短;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認定主體只是國家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程序復雜,認定時間長。由于商標法規定比較原則,二者的認定標準很難實現統一,各地認定不一,導致馳名商標魚龍混雜。
馳名商標的管理基本上是空白,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在商業廣告中大打“中國馳名商標”的廣告,違法延伸馳名商標的司法含義和行政執法含義,濫用馳名商標,對此無人過問和管理。許多地方政府對在司法程序或行政執法程序中認定、僅作為證據使用(不進入判決主文進行判決)的馳名商標給以一百萬乃至數百萬元的重獎(不少馳名商標產品一年的全部產值都遠遠達不到獎金的數額),濫用馳名商標的司法價值和行政執法價值,誤導企業追逐馳名商標的虛名。
完善馳名商標制度的幾點建議
修改《商標法》。增設“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專章,廢除現行的馳名商標認定的雙軌制,規定統一的馳名商標認定制度,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修改《廣告法》。不論法律程序中是否認定企業的商標為馳名商標,一律禁止企業在商業廣告、宣傳和包裝、裝潢中宣示自己的商標為“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中國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企業在商業廣告、宣傳和包裝裝潢中宣示自己的商標為“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中國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其法律責任。
取消給馳名商標發放獎金的制度。禁止任何政府部門、任何機關、任何單位給馳名商標發放獎金,引導企業艱苦奮斗、苦干實干、合法經營、正當經營,建立良好的企業經營導向。
規范政府行為。政府應當正確地看待司法程序和行政執法程序中認定的馳名商標,對企業進行正確規范和正確引導,督促企業正常發展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建立產品信譽,制止企業弄虛作假、急功近利、有名無實、不負責任的行為,樹立政府正確的品牌發展戰略觀。(陳智倫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