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
(49)制定并實施地區和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健全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審議制度。扶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自主知識產權創造與產業化項目。
(50)充實知識產權管理隊伍,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設立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51)完善知識產權審查及登記制度,加強能力建設,優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水平。
(52)構建國家基礎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高質量的專利、商標、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基礎信息庫,加快開發適合我國檢索方式與習慣的通用檢索系統。健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測試機構和保藏機構。建立國防知識產權信息平臺。指導和鼓勵各地區、各有關行業建設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識產權信息庫。促進知識產權系統集成、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53)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發布重點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態勢報告,對可能發生的涉及面廣、影響大的知識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制訂預案,妥善應對,控制和減輕損害。
(六)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
(54)完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誠信信息管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等誠信管理制度。規范知識產權評估工作,提高評估公信度。
(55)建立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執業培訓制度,加強中介服務職業培訓,規范執業資質管理。明確知識產權代理人等中介服務人員執業范圍,研究建立相關律師代理制度。完善國防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大力提升中介組織涉外知識產權申請和糾紛處置服務能力及國際知識產權事務參與能力。
(56)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開展知識產權工作,促進知識產權信息交流,組織共同維權。加強政府對行業協會知識產權工作的監督指導。
(57)充分發揮技術市場的作用,構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躍、秩序良好的知識產權交易體系。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優質服務。
(58)培育和發展市場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滿足不同層次知識產權信息需求。鼓勵社會資金投資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鼓勵企業參與增值性知識產權信息開發利用。
(七)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
(59)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統籌規劃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建設國家和省級知識產權人才庫和專業人才信息網絡平臺。
(60)建設若干國家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基地。加快建設高水平的知識產權師資隊伍。設立知識產權二級學科,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知識產權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大規模培養各級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業急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
(61)制定培訓規劃,廣泛開展對黨政領導干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文學藝術創作人員、教師等的知識產權培訓。
(62)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相關制度,優化人才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結合公務員法的實施,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公務員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職稱制度改革總體要求,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人才的專業技術評價體系。
(八)推進知識產權文化建設。
(63)建立政府主導、新聞媒體支撐、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知識產權宣傳工作體系。完善協調機制,制定相關政策和工作計劃,推動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和知識產權文化建設。
(64)在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納入高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制定并實施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計劃,將知識產權內容納入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
(九)擴大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