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所稱“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是指被侵權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經支付的費用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和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的醫療項目支出,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賠償義務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害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賠償次序。賠償權利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財產損害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第十條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賠償權利人請求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所稱“投保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十一條 投保義務人有證據證明具有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拒絕或者拖延承保,而保險公司未能提出正當理由的,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方案一: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力等因素能夠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由各賠償義務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能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的,應區分不同情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責任。
方案二: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力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多個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權利人請求先由已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足部分,由未投保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按照本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各賠償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了超出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應承擔的賠償份額的,有權就超出部分向未投保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追償。已投保的機動車一方放棄對未投保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的追償權的,對保險公司不發生效力。
(二)多輛機動車依法應當承擔按份責任的,未投保機動車一方依照本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未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由承保直接造成損害的牽引車或掛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損害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賠償權利人請求由承保牽引車和掛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分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