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占全體被侵權人總損失的比例確定其從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應獲得的賠償數額。
第十六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動,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保險公司以未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險機動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影響保險費增加情形的,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請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保險公司在同一訴訟中向被保險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并作出判決。
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使用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一)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二)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人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四)其他應認定機動車所有人具有過錯的情形。
第二十條 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的,提供試乘服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方案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由實際經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名義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方案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由實際經營人和名義經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出租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質中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出質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修理或者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承攬人或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提供試駕服務一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駕駛的受訓人員在培訓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六)機動車陪練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陪練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動車,出賣人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并交付機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后,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