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吳俊柏“咆哮”的錄音成了他暴力犯罪的罪證。
后來,吳俊柏為提防被人“卸掉大腿,做掉他的孩子”,準備了刀具放在家中、車中和辦公室里。這些刀具也都成了他涉黑的證據。
該案的16人都聘請了律師,律師們也多次提出要求會見嫌疑人,可專案組以“公安廳領導不同意”使得律師無法介入。
沒有律師介入,案子很順利。于是,專案組有了足夠的時間去幫助在偵辦案件中的有功人員卓志興。億豪公司的員工們記得:在刑拘億豪公司吳俊柏、柯東紅等人的第二天,公安專案組就有人陪著卓志興接管了億豪公司及下屬的17家醫院,并協助他將各醫院的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全部強行更換。
從專案組的《起訴意見書》中可知,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億豪公司原經理柯東紅、副經理陳國強等人一直被專案組關押。但在卓志興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有關手續中,卻出現了2010年4月27日至5月25日,柯東紅與卓志興等人在一起開股東會,簽轉讓協議書,交割股權等材料……
檢察公訴人在法庭上證實:股權轉讓給卓志興時,柯東紅、陳國強等人關押在看守所,是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帶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到看守所辦理的股權轉讓公證。所以,卓志興提交的股權轉讓公證書真實可信,程序合法。可是,最終,烏魯木齊市公證處給吳俊柏律師發了公函,表示這些公證書是假冒的。
那次庭審后,輿論嘩然,公安人員是否是偏幫卓志興去掠奪的股權?公訴人竟還認為公安人員利用公權幫人奪取他人股權的行為合法?如此轉讓股權是否合法成為關注的焦點。
牽出吳俊柏案疑點
事情回到源頭“吳俊柏案”來看,“吳俊柏涉黑案”案發是因為2005年的一次斗毆事件。
早在一審期間,北京師范大學高銘暄教授、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北京師范大學趙秉志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等6名國內著名刑法專家就對昌吉檢察院漏洞百出的起訴提出過質疑。一致認為吳俊柏案件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在爭議閩豪酒店故意殺人案時,專家們認為:2005年9月1日,吳俊柏與人在酒店四樓唱歌時,樓下發生了兩分鐘左右的斗毆,因受害者砸酒店打保安事發突然,雙方打斗時間較短,吳俊柏根本沒有時間和機會掌控四樓下的事情,吳俊柏“為謀取組織的強勢地位”對史兆顯等人的殺人行為不加制止的說法也就無從談起,更無法證實“其間接故意與史兆顯等人的直接故意相結合,造成了雷某的死亡”。
故專家們認為:將吳俊柏定為此案的嫌疑人“只是一種推定”,“太牽強”。吳不應對這起殺人案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法院并沒有采納法理上的事實,不僅判處吳俊柏有期徒刑20年,更為引起爭議的是,在昌吉中級法院的(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號《刑事判決書》中,并沒有記錄卓志興訴吳俊柏的民事賠償內容,也無對該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判決書中卻出現了“被告人吳俊柏退賠侵占(卓志興)資金1430萬元”的判決。
從種種跡象來看,無論吳俊柏案的一審判決是否正確,輿論都等待著司法機關能對卓志興的“另外處理”能有一個“公正處理”。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一位全國人大代表也對吳俊柏案件存在的疑點上書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打擊刑事犯罪的過程中要防止有人利用公權力達到自己報復陷害他人、獲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要防止冤假錯案,要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
《工人日報》3月29日社論《“另案處理”不能變為“另案不理”》中指出:“另案處理”已成為個別司法人員和官員干擾司法、徇私舞弊、瞞天過海的司法“黑洞”。有些案件雖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明確標明“另案處理”,但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涉案犯罪嫌疑人還借“另案處理”逃脫法律制裁。卓志興是否也是一樣躲過司法程序的審判?希望有關部門引起重視,不要忽略個案,從小抓起,逐個清除“另案不理”。